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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虞 市 发 展 计 划 局
文件
虞计物(20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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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
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 的通知》[浙价费(2004)1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发展计划局
主题词:转发 收费 药品 补充 通知 抄报: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府办、陈坚副市长 抄 送: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局 发:市物价检查所、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上虞市发展计划局办公室 2004年7月8日印发
校 对:陈忠 复核:阮贤富
共印:45份
浙江省物价局 文件
浙价费[2004]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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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抗感染类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的具体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的范围内确定。浙江省境内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执行顺加作价后的销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顺加作价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盖章)
二ОО四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收费 药品 补充 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省医药行业协会,各省级医院 、
省级医药公司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日印发 打 字:严 珏 校对:傅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