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集中政府财力保证重点建设,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和绍兴市的有关规定,结全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地方财政资金;
(二)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
(三)政府统一借贷及财政担保的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共建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前期文件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等综合管理。市财政、审计、国土、规划建设、建管、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监察以及招投标中心和招投标监督办等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主要投向交通、市政、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性和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同管理;
(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投资控制和工程质量。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政府投资资金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两区”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资金计划申请。由市发展计划局综合平衡,于11月底提出计划草案,征求各方面意见,经修改后于12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在次年人代会后一个月内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资金计划。
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且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和年度政府投资及年度建设形象进度;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完成下列相关前期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后方可建设。
(一)审核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四)编制和核定项目总概算;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拆迁、施工图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和收取规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除国家规范要求外,必须明确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金额。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并在6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外建设的小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第十一条 对经济和社会影响重大以及在6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前,需由市规划委员会对项目选址、定点、环保要求、安全生产以及设计方案比选等方面进行综合审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后报批。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有效立项文件、规划指标、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规定(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报批前,项目总概算须由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进行审核,并经市发展计划局核定,项目总概算一般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文件中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前,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的规划条件及设计要求由规划建设部门提出,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两个以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定最终方案。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方案。确需变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审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应急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监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结算审价、工程变更、总预算和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对重大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凭项目招投标资料等有关文件,以及预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向项目建设单位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保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政府投资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应按比例同步到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实行单项结算。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追加投资资金。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范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建设,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应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内容的,变更联系单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由工程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作为决算依据。具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合同总造价3%以下或金额30万元以下、材料更换单项增加投资15万元以下的,累计变更在不可预见暂定额内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合同总造价3%以上或金额30万元以上、材料更换单项增加投资15万元以上的,以及累计变更超出不可预见暂定额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及市财政局审批,同时抄送市监督办备案;
(三)累计变更增加造价(或费用)超过批准投资概算10%以上的,经原市审批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发展计划局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履行业主职能。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报告批复或项目立项时确定,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计划局核实,报市政府审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代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都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进行,市招投标监督办监督;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后,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后,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先进行初步验收,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提交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主要评价以下内容:建成项目是否按原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是否达到原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有无改变原定建设功能和用途;是否挪用政府资金变相搞经营性业务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重大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具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预算、决算和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招投标监督办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工程变更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设计、咨询、评估等机构在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严重失实并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项目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目标考核,按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对政府投资项目在资金使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捐款、赠款、社会募集资金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