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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发展计划局价格举报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

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虞市发展计划局价格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是上虞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和受理价格举报的专

门机构。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有专人接待来信、来电、来访举报。

    第二条 举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举报;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

法规和政策;查处价格举报案件;建立价格举报档案;分析价格举报信息,指导全市价格举报工作。

    第三条 基本工作规程:

   (一)受理。举报中心在接到价格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

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确定受理的举报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

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三)调查。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工作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目的和内容。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依法取证。

   (四)处理。经办人员将调查或检查情况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集体审议,由举报中心负责人签

署意见后,进行办理。对复杂、疑难案件,报请分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五)移送。对需进一步立案查处的价格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填写《价格举报案件移交表》,按分管领导批示,

及时移送有关价格检查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六)反馈。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应当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上级价格主管

部门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报送交办机关,并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书面

说明,和视情向举报人做出解释。

   (七)归档。价格举报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举报价格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应按照《浙江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价检[2001]

413号)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中心建立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价格举报信息,掌握价格举报动态,定期进行统计分

析,并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价格举报信息,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

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范程序,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地接待和处理各类价格举报,

做到热情接待,用语规范,文明礼貌,并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条 凡与被举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被举报者有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

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九条 处理价格举报件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对违

反价格监督检查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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