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发计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
委)工作,正确行使价格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复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复议法》、国家计委《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以及绍兴市发计委工作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审委员会由发计局局长、副局长以及检查所长、副所长、办公室主任担任;案审委
主任由发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发计局副局长担任。
第三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案审委审理:
(一)对经营者经济制裁金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家机关经济制裁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需要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案件;
(四)其他情节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五条 案审委会议由案审委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案审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案审委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价格违法案件,检查所在初审后五日内将案件提交案审委,
并在案审会议召开二日前,向案审委委员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初审后提交的处罚意见及需要说
明的有关情况等材料。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理: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决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价格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委员就案件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委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对价格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检查所重新调查;
(五)作出其他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案审委决定,检查所负责拟写《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再次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需要对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的内容进行变更的;
(二)当事人对《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的;
(三)因当事人无法退还多收价款,需要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依据本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检查所重新调查的;
(五)其他需要重新讨论的。
第十三条 无前条规定情形,或经案审委再次讨论后,由检查所拟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法律文书,并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案审,由检查所指定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
案审委委员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的或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由发计局分管价格监督检查的副主任签发外,其余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授权检查所长签发。
除本规程的第四条规定应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由检查所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案审委委员和列席案审委会议人员应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
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案审委日常工作由检查所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