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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发展计划局文件
    
虞计价检(2002)61号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科室、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计价

检[2001]938号),我局制定了《上虞市发展计划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虞市发展计划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违法   案件   审理   通知
抄报: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绍兴市物价检查所
上虞市发展计划局办公室                            2002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上虞市发展计划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

工 作 规 程

    第一条 为规范市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发计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

委)工作,正确行使价格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复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复议法》、国家计委《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以及绍兴市发计委工作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审委员会由发计局局长、副局长以及检查所长、副所长、办公室主任担任;案审委

主任由发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发计局副局长担任。

    第三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案审委审理:

   (一)对经营者经济制裁金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家机关经济制裁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需要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案件;

   (四)其他情节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五条 案审委会议由案审委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案审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案审委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价格违法案件,检查所在初审后五日内将案件提交案审委,

并在案审会议召开二日前,向案审委委员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初审后提交的处罚意见及需要说

明的有关情况等材料。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理: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决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价格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委员就案件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委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对价格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检查所重新调查;

   (五)作出其他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案审委决定,检查所负责拟写《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再次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需要对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的内容进行变更的;

   (二)当事人对《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的;

   (三)因当事人无法退还多收价款,需要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依据本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检查所重新调查的;

   (五)其他需要重新讨论的。

    第十三条 无前条规定情形,或经案审委再次讨论后,由检查所拟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法律文书,并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案审,由检查所指定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

案审委委员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的或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由发计局分管价格监督检查的副主任签发外,其余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授权检查所长签发。

    除本规程的第四条规定应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由检查所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案审委委员和列席案审委会议人员应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

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案审委日常工作由检查所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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